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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秘密的解除,简称解密,是指已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,因为情况的变化,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,不具有保密价值,按照规定程序,将其从国家秘密事项中分离出来,不再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,知悉范围内的机关、单位和人员不再对该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。关于解密程序,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:
定期审核。机关、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,对尚在保密期限内,但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,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,不需要继续保密的,应当及时解密。
解密与公开。解密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、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。但是,解密并不等于公开,解密与公开之间需要有机衔接。不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,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仍需要加强管理,适当控制知悉范围。
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机关、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、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,需要公开的,应当经原定密机关、单位同意。对已解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,在原定密机关、单位尚未正式公开前,应当作为内部资料加以保管,不能擅自公开。
脱密处理。机关、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,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。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,应当作删除、遮盖等处理。对已解密的信息可根据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公开,敏感内容仍需作脱密处理。从实际情况来看,一些涉密文件资料并不一定全文涉密,或者存在总体内容可对外公布,但某些文字不宜公开的情况。对这些敏感信息,可以采取省略屏蔽、重新整档排序等技术措施加以处理,以保证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面向社会公开。
档案解密。对于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尚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档案,原档案形成机关、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当进行审核。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密;对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,由档案馆组织进行解密审核,对拟解密的档案,应当向移交部门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,并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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